“华丰家具”商标权纠纷案引关注

2025-09-1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一批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为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提供指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引发家具行业关注。




基本案情

    第20996385号商标、第43900463号“华丰”商标及第43983474号“华丰家具”商标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等。

    原告某家具公司成立于2020年,于2021年3月18日经核准受让前述三个注册商标。被告某家具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成立后陆续注册了第997956号商标、第5426127号商标及第13029915号“连华丰”商标。被告经营的“华丰”品牌家具自199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获评国家及省市多项荣誉,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辽宁省**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以被告在淘宝网店中的商品名称、商品链接标题等处使用了“华丰家具”“华丰”“大连华丰”“大连华丰家具”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900元。

裁判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辽020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家具公司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4)辽02民终109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冲突的问题。法院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从使用时间是否具有在先性、使用范围是否具有一致性、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原有范围的延续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从使用人行为的角度进行判断。


    同时,根据案涉权利商标的注册情况、效力状态,结合受让人的取得时间、反驳在先使用抗辩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认定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的情况下,驳回商标受让人要求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的请求,体现了司法对于在先使用权人合法使用商标的肯定,有利的保护了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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