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原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25-04-26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4日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家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详情如下:

    一审案号:(2024)冀10知民初165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椅子(MUZE)”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7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15****9448.3。
    2023年2月17日,原告发现被告某某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2024)粤佛顺德第2042号和(2024)粤佛顺德第2044号公证书中所附视频和图片显示,名称为“霸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抖音号发布内容中均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视频,且实控人亲自完成制造椅子的“修活”步骤。还有“家具厂每年这样做,让你不相信自己”“源头实力厂家,全国发货欢迎合作”及参加广州广交展会的资料。视频上传及下部评论时间多在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间。

    其他事实:2023年4月24日,廊坊中院曾就原告以本案相同的外观专利权诉案外人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作出(2022)冀10知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被告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

    【裁判要旨】

    原告提交的证据投诉材料、公证书及所附视频等,可以证明霸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宣传案涉侵权产品,其中能够看到某某公司有组织生产、招商、展销、运输案涉侵权产品的相关内容,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取得的原告的合法授权,因此应认定被告某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张某既是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被告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原告已经对某某公司提起侵权投诉,廊坊中院已经判决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原告案涉外观专利权并承担侵权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仍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属于明知侵权而故意侵权的行为,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廊坊中院结合案涉侵权资料上传时间均在作出确认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侵权的判决之前,未发现某某公司在判决确认廊坊某某克家具有限公司侵权后仍新上传侵权资料,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为2万元。

    【典型意义】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认定,应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人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属于明知侵权而故意侵权的行为,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可结合侵权情节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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